95年8月30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95年9月
5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爲培育跨領域管理人才,特訂定本院學程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,均得申請修讀本院各學程;修畢各學程規定學分者,依規定由管理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發給修習證明。
第三條 修習本院各學程之學生,其選課及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、下限,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條 修習本院各學程之學生,應於修習前至本院辦理學程登記,以利進行必要之輔導及相關事項之連繫。
第五條 凡曾修習及格之課程科目與本院各學程課程科目相同時,得向本院申請列抵免修,經管理學院院長同意後,得抵免本院各學程之學分。
第六條 修滿本院各學程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,得檢具歷年成績單向本院申請學程修習證明,經本院審核通過,並簽請教務處依規定核發;未經核准修習本院各學程者,不發給學程修習證明。
第七條 修習本院各學程之學程科目成績,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,併入學期修習學分總數及學期成績計算。
第八條 修習本院各學程學生,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者,須向本院申請放棄修習,經核准後,准予註銷修習本院各學程資格。其已修習及格之本院各學程科目學分認定,依本校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