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替代役男修正條文
壹:兵役緩徵
(一)辦理對象:
尚未服兵役之男生辦理。
第一學期:新、舊生(當年次役男),轉學生、復學生 ( 已屆兵役年齡 ) 。
第二學期:復學生、轉學生 ( 已屆兵役年齡 ) 。
(二)註冊入學前:
1、兵役年齡在十九歲(含)以上,經判定甲、乙等體位之學生,請準備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」。
2、丙、丁、戊等體位及尚未判定體位之學生,向徵額地(鄉、鎮、市、區)公所兵役課申請「體位證明書」。
(三)註冊入學後:
1、報到入學註冊後,應將「身份證正反面影本」連同填妥之兵役資料表,於開學一週內繳至學校辦理緩徵。
2、丙、丁、戊等體位之學生,將體位證明書交給學校存查。
3、學校承辦人員,在學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,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電子交換送徵額地縣市政府。
4 、經核准緩徵之學生,在校繼續求學期間,無須重複申請緩徵繕,惟復學生,應重行申請緩徵。
(四)因故未能如期畢業者:
1、凡因缺學分未能如期畢業而修業年限未滿者,須於下學年度 ( 即當年九月份 ) 來校註冊,以便依規定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。
2、如缺修第二學期學分而具有役男(未服役)身份者,依規定第一學期亦須到校辦理註冊,以便繼續予以緩徵,如未辦理註冊,或因休學而被徵集入營,以致第二學期無法來校補修學分時,其責自負。
(五)離校:
1 、畢業、休學、退學、開除等中途離校時,為緩徵原因消滅。除學校依規定於離校之日起,三十日內列冊函報其徵額所在地之縣、市政府外,學生本人按兵役法規定,亦須於離校後三十日內,向徵額所在地(鄉、鎮、市、區)公所自行申報已經離校。
(六)僑生:
1、具有役齡男子身份之僑民,自返回國內徵兵地區之翌日起,屆滿一年時,其應列入徵集年次範圍者,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,徵集服役。
2、具有役齡男子身份之僑生,已在學校畢業或因故離校尚未返回原僑居地者,自其畢業或因故離校之翌日起,三十日內原就讀學校應造送僑生離校名冊通知各該生戶籍所在縣、市政府。屆滿一年時其應列入徵集年次範圍者,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務。
貳:儘後召集
(一)辦理對象:
已服役者。
第一學期:新生、復學生、轉學生。
第二學期:復學生、轉學生。
(二)註冊入學後:
1、具有後備軍人身份之學生,報到入學註冊後,應將「退伍令正反面 影本」、「身份證正反面影本」連同填妥之兵役資料表,於開學一週內繳至學校辦理儘後召集。
2、免役或已除役之學生請繳交「身份證正反面影本」及「體位證明書」或「退伍令正反面影本」。
3 、學校承辦人員,在學生註冊日截止之日起兩個月內,繕造儘後召集名冊一式三份函送各縣市後備司令部。
(三)在學期間:
1、凡符合儘後召集之學生,無故逾期申請者,接獲召集令時,應自行前往應召。
2、入學後接獲點閱或教育召集令,應持學生證正本及影本(須加蓋學校註冊組戳章),連同召集令、印章、身份證前往後備司令部辦理撤銷召集。
(四)因故未能如期畢業者:
1、凡因缺學分未能如期畢業而修業年限未滿者,須於下學年度 (即當年九月份)來校註冊,以便依規定檢討辦理儘後召集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名冊。
2、如缺修第二學期學分,依規定第一學期亦須到校辦理註冊,以便繼續予以緩召,如不辦理註冊,或因休學而被徵召,以致第二學期無法來校補修學分時,其責自負。
(五)離校:
1、 畢業、休學、退學、開除等中途離校時,為儘後召集原因消滅。除學校依規定於離校之日起,三十日內列冊函報其列管之團管區司令部外,學生本人按兵役法規定,亦須於離校後三十日內,向列管之縣市後備司令部自行申報已經離校。
參:畢業生役男公告 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