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觀點
文 / 楊玉珍律師
近來在新聞中,得知有婦女因法院對於一車禍案件判決認有不公,而攜女自焚抗議,身為一個律師人,為死者以此不理性的方式表達不滿,不能苟同,然對其心中所感受到的無奈與委屈卻能深刻體會,更希望此位婦女的死,始不致再添下一個冤魂。
不管過去到現在,車禍死亡的案件,在檢察署相驗案件,一直都是最多的,而從一件車禍發生開始,最重要的,除了先將傷患送醫外,在實務上處理的方式有以下幾點需要瞭解。
證據的保全
證據如未能完整,往往導致肇事責任不明,實務上肇事責任除了檢察官、法官依照法令、事實去認定外,當事人可請求檢察官、法官將案件送至 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 鑑定責任,但是如果無現場圖等資料,往往會被拒絕鑑定,另外有些車禍生時,被害人並無明顯外傷,或當場死亡,雙方都以為只是傷害案未報警處理,結果間隔相當時間後,發生死亡結果,而證據均未完整,造成責任追究的困難。
證據保全的方法即是 : 報警處理,並於警方到場後,要求警方製作現場圖,繪出車禍相關位置、車輛受損部位、碎片散落處、煞車痕、血跡等等。
● 拍照 : 車受損之每一部位情形、車輛現場位置、碎片、車痕、煞車痕、血跡等位 置照片。
立即尋找目擊證人,要求警方詢問目擊證人有關車禍發狀況,並留下目擊證人之資料。
另外,過去本人在擔任檢察官期間,處理案例中,常見到有肇事逃逸,而最後結果是死者冤死,肇事者逍遙法外,歸究原因均是證據不足,故遇有肇事逃逸者可要求 : 警方仔細現場採證 。透過媒體尋找目擊者,提供肇事者之資料。全面清查汽車修理廠,尋找可疑車輛。
法律責任
一件車禍發生後,經過證據的保全手續,即很容易認定肇事者的責任,故接下來要談談車禍的法律責任。
駕車肇事、毀損他人財物,如果是出於故意,那是假藉車禍的方法殺人或傷害,或毀損他人之物,應依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或毀損罪處理,不是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,今天我要談的是駕車過失致人死傷及侵害他人財物的問題。
如何判定責任的歸屬
1. 首先,我們要知道什麼叫過失 ? 依照刑法第十四條規定,這有兩種情況 :
● 第一 : 「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應注意,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」。 例如 : 汽車駕駛人有應注意前方,小心駕駛,以制止危險發生的注意義務,並有能力注意,而竟疏未注意,以致發生錯誤,致人死傷是。
● 第二 : 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」。例如 : 汽車駕駛人看見行人穿越馬路,預見車禍將發生,而確信自已駕技術優異將不致發生,但終於發生者是。
其次,我們還要知道 : 過失有一般過失與業務過失兩種。所謂業務過失,就是從事一定業務的人,因怠於其業務上應有的注意義務,而致人於死傷的情形,如 : 職業司機駕車不小心撞死或撞傷人是。在刑事責任上,一般過失較輕,業務過失較重。
2. 認定行為人之過失,通常行為人之行為並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( 例如 :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) 之情形,作為認定之標準。 例如 : 甲於某日駕駛自用小客車尾隨於乙所駕駛計程車之後,因乙見路側有人招呼停車,未顯示燈光即緊急煞停,甲見狀亦採取煞停措施,因距離過近而撞及乙車尾部,甲車之車首及乙車之行李箱部份均凹陷,且乙因受衝撞,胸部撞及方向盤致瘀血腫脹。
本案例車禍發生過程中,甲、乙分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「汽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,前車與後車相隔距離除擬超越前車外,應保持隨時可以煞車之距離」、「前車如需減速慢行,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」之規定,且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而仍疏於注意致肇事,二人自均應負過失責任,共同負賠償責任。
再如 : 丙將汽車停放路旁,丁行車經過時,與丙車擦撞。本案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,應緊靠路邊停車,則丁撞到丙的車,丙應負責賠償丁之損害,須視丙是否緊靠路邊停車而定,是否緊靠路邊,依現行實務作法,小客車是以其輪圈距離路邊 ( 例如人行道外側邊緣 ) 十公分以內,為緊靠路邊。
若停在路肩,或無路肩之道路停車緊靠路邊,則丙不須負責。若車子一部分停在路肩,一部分突出路肩停在慢車道,則丁若撞到停在路肩內那一邊,則丙不負責。若丁係撞到突出於慢車道那一邊,則再須負責。若丙未靠路邊停車,則丙應負責該交通事故。
若符合前述要件,而須對該交通事故負責時,行為人負責的範圍包括:
1. 刑事責任 :
簡單說一句,就是依照我國刑法之規定,科以刑罰。
我國刑法之規定 :
●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( 過失致死罪 )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三千以下罰金。
●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( 過失傷害罪 )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補充說明 : 傷害告訴乃論、死亡則為公訴罪,但最新刑法在除了業務死亡以外的車禍,檢察官有權為職權不起訴處分
2. 民事責任 :
l 依照民法規定 :
致他人輕傷或重傷,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,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,都應賠償 ( 民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 ) 。
致他人於死亡 : 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 ( 不問是否為死者的家屬 ) ,應負賠償責任 ( 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一項 );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 ( 如死者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等 ) ,肇禍的汽車駕駛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( 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二項 ) 。
被害人因車禍死亡,被害人的父母、子女和配偶,情何以堪 ? 精神上一定非常痛苦,這種精神上的痛苦,雖然不是財產上的損害,但也可以向肇事的汽車駕駛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( 民法第一九四條 ) 。
致損毀他人之財物 ( 如汽車等 ) ,則應向被害人賠償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( 民法第一九六條 ) ,例如車被撞前,尚值五十萬元,被撞後只值二十萬元,則賠償三十萬元。或由為人回復受害人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( 民法第二一三條 ) ,例如替被害人修車,此外行為人依民法應負之賠償責任,縱使被害人有保險,亦不能免除行為人之責任
3. 行政責任 :
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,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因而致人死傷,分別為左列行政上的處罰:
致人死亡者:吊銷其駕駛執照,一年以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。
致人受傷者: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: 如於肇事後未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,逃逸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。
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死傷,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應謹慎的義務,其服務機關得按其情節,酌予申誡、記過等處分。
本文作者現為立群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台中市政府兒童、少年、婦女保護委員前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|